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啓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啓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新台幣23,469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及債務人啓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