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彬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彬宸前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李彬宸尚積欠聲請人277,6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