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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騰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俊偉  

債  務  人  郭宸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00,000元
114年6月20日
3.73422%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100,000元
114年6月24日
3.73422%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000,000元
114年6月9日
3.73422%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300,000元
114年6月14日
3.73462%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200,000元
114年6月21日
3.73462%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98,784元
114年1月16日
7.18%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46,672元
114年1月20日
7.18%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82,546元
114年1月21日
7.18%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556,957元
114年2月28日
7.18%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579,148元
114年3月7日
7.18%
自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588,575元
114年3月10日
7.18%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818,808元
114年3月18日
7.18%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478,508元
114年3月24日
7.18%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713,250元
114年3月24日
7.18%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726,231元
114年4月25日
7.18%
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546,673元
114年5月7日
7.18%
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