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債務人林建宸之聲請(已於114年9月13日死亡)。
二、榮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且清算人林建宸已死亡,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