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品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玉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違約金計算日期(①違約金第1欄第一項及第二項日期之114年9月15日重覆計算。②違約金第2欄第一項及第二項日期之115年2月15日重覆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