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84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藍清玉
劉水暉(原名:劉水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肆佰捌拾參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玖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