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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盈暐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佳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壹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519,848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0,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288,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102,64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153,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6
1,300,000元
114年6月23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7
360,000元
114年7月8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8
250,968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9
150,000元
114年7月28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0
3,292,931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1
405,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2
270,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3
630,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4
190,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5
308,848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6
900,00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7
546,380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8
553,743元
114年9月17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19
350,000元
114年7月8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20
140,000元
114年7月22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21
590,000元
114年7月28日
2.87%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