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
債 權 人 川佳仕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承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當時美金匯率1:32.679之資料。
二、提出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三、釋明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若
無法釋明,應更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債務人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