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5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陳薏晴
陳文和
一、(一)債務人陳薏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之滯納金(二)債務人陳薏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參仟陸佰元之滯納金(三)債務人陳薏晴、陳文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參仟陸佰元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