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街0號5樓之10」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陳金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