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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0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楊子民即澄觀精品百貨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澄觀精品百貨商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