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
債 權 人 宗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當時美金之匯率資料,並核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二、債務人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