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45號
債 權 人 林堉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世界旅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債務人名稱(依提供之統一編號,債務人為「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而非「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世界旅學)」)。
二、債務人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