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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49號
債 權 人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台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台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