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邦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藏蒔有限公司、邢栩郡(原名:邢育眞)、李卿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蓋有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藏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