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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5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阮氏雲  

            楊繼緯  


一、債務人阮氏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肆拾捌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阮氏雲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楊繼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283,590元
114年8月8日起至116年7月8日止
2.85%
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116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002
3,200,000元
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1%
自114年9月9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62計算之違約金。
003
997,349元
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
自114年9月9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2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5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