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5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阮氏雲
楊繼緯
一、債務人阮氏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肆拾捌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阮氏雲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楊繼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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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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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9月9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6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9月9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2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5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