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62號
債 權 人 昱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心專業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工程合約書影本(聲請狀未附)。
三、釋明債務人朱心專業科技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如係獨資,債權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朱心專業科技工程行」)。
四、朱心專業科技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