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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5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冠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舒純即舒純衣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獨資企業,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二、本件經核,舒純衣舖係債務人鄭舒純經營之獨資商號,而鄭舒純住所地在台南市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