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秀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郭秀蓮之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郭秀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郭秀蓮於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後即未按期繳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