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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麥哲維、力秋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力秋菊,其與所附之借據記載麥陳美瑜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