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
債 權 人 林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收款人為陳佳琪,何以對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併提出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