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
債 權 人 樂莘長照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樂莘居家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徐茂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貴會之法律上組織型態為何?如為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如為非法人團體,應提出如組織章程、財產清冊、會員名錄等佐證資料。
二、就貴會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當選證明、登記及備查證明。
三、債務人林美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