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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
債  權  人  樂莘長照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樂莘居家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徐茂箖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 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1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收受, 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