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93號
債 權 人 聯合石化(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鋼
債 務 人 Grand East Fishery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鄭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貳美元伍美分,及其中⑴美金柒萬壹仟肆佰參拾陸美元貳點伍美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美金柒萬壹仟肆佰參拾陸美元貳點伍美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