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
債 權 人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裕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裕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