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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
債 權 人 正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有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鄭仲芸已死亡,請債權人依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陳報新任法定代理人為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