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沈言益、許榮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1、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2、本件原法定代理人沈言益業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死亡)。
二、若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選任新董事,應由貴公司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遞狀聲請之證明。
三、請撤回對債務人沈言益之聲請(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死亡)。
四、保證書影本(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