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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許榮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保證書影本(聲請狀未附)。
二、請釋明要選任何人為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