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債 權 人 華元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釋明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關聯(依所提續租單、出貨單,客戶名稱為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