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8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鄭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 | | | |
| | | | 違約金(新台幣)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以1,887元按年息1.199%%計算。 |
| | | |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以3,792元按年息1.199%計算。 |
| | | |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以5,716元按年息1.199%計算。 |
| | | |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以217,122元按年息1.199%計算。
|
| | | |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0日止,以217,122元按年息2.398%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