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錢品如  


            錢韋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錢品如前邀同案外人錢柏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52,71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二、經查,錢柏名已於民國109年2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錢品如、錢韋竹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錢品如、錢韋竹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錢柏名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錢柏名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2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11元
錢品如、錢韋竹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11元
錢品如、錢韋竹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