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廖崇閔
廖茂榮
一、債務人廖崇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參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廖崇閔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茂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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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4年7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 | | | 暨自114年7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