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昆翰
郭富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郭昆翰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郭富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218,295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119,01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2、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2.就學貸款借據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