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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
債 權 人 高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廖玉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借據影本,並釋明本票與借款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