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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郭麗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麗施〈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2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2年1月29日止,尚結欠新臺幣54424元消費款、新臺幣14313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6873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5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424元
郭麗施
自民國92年1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
54424元
郭麗施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