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志祥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志祥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釋明楊志祥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楊志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四、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志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