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03、A04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A05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志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