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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金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848元
自民國114年
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
633,933元
自民國114年
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42%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633,933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