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9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凱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吳凱倫之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吳凱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