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4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振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黃振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黃振宇之輔助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