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6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3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A3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A3(為未成年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