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邱聖文
劉庭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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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9月2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收違約金。 | | |
| | 114年3月2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收違約金。 | | |
| | 114年3月1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6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3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14年3月1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6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3計算之違約金。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