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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紀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展瑋、許騰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表明請求之違約金起算日為何(應載明起算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