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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97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葉庭歡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信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信傑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命其補正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詎反要求本院協助其查詢,此與支付命令之核發需快速處理之原則顯然有違,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