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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寬律師即許坤銘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