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務 人 量子大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消費大時代股份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易晉
債 務 人 徐牧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