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
債 權 人 誠信建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鎮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茂豐即豐盈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未有債權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三、釋明確切之請求利率為何(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四、債務人豐盈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