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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
債  權  人  誠信建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鎮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茂豐即豐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獨資企業,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二、經查,豐盈工程行係債務人郭茂豐經營之獨資商號,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