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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淑瀞  


            曾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徐淑瀞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曾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0,87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淑瀞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美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877元
徐淑瀞、曾美智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0877元
徐淑瀞、曾美智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877元
徐淑瀞、曾美智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70877元
徐淑瀞、曾美智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70877元
徐淑瀞、曾美智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