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品蓉
債 務 人 王竣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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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0.2285%計算 |
| | | | 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0.3285%計算 |
| | | | 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7%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